泰州市政协书法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6-03-08 10:08 来源:泰州市政协总 则
第一条 泰州市政协书法协会是由泰州市政协书法家、书法爱好者自愿组成的书法学术性社会团体。
本会接受泰州市政协和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制。
本会根据法定程序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会在市政协党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的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组织市政协书法家、书法爱好者,为繁荣和发展我市书法艺术事业、促进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发挥应有的作用。
任 务
第三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广泛团结市政协书法界人士,密切与会员的联系,加强对会员的业务指导,为会员的学习和创作创造条件,及时听取、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鼓励会员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书法专业知识;鼓励会员解放思想,大胆创新,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艺术水平,努力推出富有民族特色和时代精神的书法作品及学术成果;支持会员从事书法教育,培养书法人才。
第五条 本会积极参与市文联、书法家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加强与兄弟省、市及有关地区政协书法团体的联系与交流。
本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积极开展各种书法艺术活动。
会 员
第六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在书法艺术创作、理论研究、教育及组织工作方面达到一定水平者,由本人申请,经本会主席团审批,即为本会会员。
凡本会会员均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交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退会的自由。
凡热心书法事业,积极支持本会工作,赞成本会章程的各界人士,由本人申请、会员介绍或有关单位推荐,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可为本会名誉会员或其他名誉职务。
组 织
第七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代表大会推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组成主席团,处理日常事务。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主席提名,协助秘书长工作。本会可设名誉职务,职务和人选由主席提出,代表大会通过。每届任期内,本会领导成员的增免,由主席团讨论通过,并通报全会。每届主席代表主席团会议,负责向下届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经 费
第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利息;(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本会财务委托市政协办公室单独建账,规范管理,由秘书长负责审批。
第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泰州市政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8月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