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协之友联谊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6-03-08 10:05 来源:泰州市政协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泰州市政协之友联谊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加强与市政协往届离任委员的联系,联络感情,增进友谊,团结各界人士,围绕泰州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协的工作重点,组织学习参观,反映社情民意,积极建言献策,共同为泰州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1)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了解国家和地方有关的形势和任务;(2)组织参观访问、反映社情民意、建言献策;(3)开展联谊活动,交流思想、增进友谊。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泰州市委员会的领导和泰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会址设在泰州市政协活动中心内。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曾担任过市委统战部、市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和市政协各组成单位领导职务已退休的离任省、市政协委员;市政协机关退休干部和因工作需要安排的在职有关领导同志;在市区已退休的上一届市政协常委;各市(区)政协之友联谊会会长。
第六条 会员最高在会年龄一般为70周岁。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会议成员;
(三)审议通过工作报告。
第八条 会长会议是全体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会长一般由退休的市政协主席担任,任期一至二届,届满后为名誉会长;副会长一般由退休的副主席和上届政协秘书长担任,任期一至二届,届满后为名誉副会长;秘书长一般由上届退休的政协秘书长担任,任期一至二届。为便于市政协加强对政协之友联谊会的领导,可商请市政协同意,提名政协秘书长为联谊会副会长人选,提名政协办公室负责人为联谊会副秘书长人选。
会长会议的职责是:
(一)召开会员大会;
(二)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并向其报告工作;
(三)提出调整会长会议组成人员人选的建议;
(四)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五)批准吸收会员。
第九条 会长会议每届任期五年,与市政协同步换届。会长会议每年举行二次会议,讨论本会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在会长会议领导下,秘书长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一条 本会开展各项活动所需的经费,主要纳入政协的正常经费预算,可以接受各方面的捐赠资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会议讨论后,提请会员大会通过,经市政协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会长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