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村居法律制度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2-03-16 09:39 来源:泰州政协

推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江苏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推进法律服务进社区,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具体工作实践。2017,省司法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狠抓工作落实,群众法治意识明显增强,法律顾问服务意识明显提升,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功能成效明显。该项制度在推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1. 村居法律顾问的服务水平高低不齐,准入门槛过低。目前,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主要经司法行政部门统一推荐,由于没有经过相关考核,从事法律顾问的律师虽然具备从事法律工作资格,但工作能力、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等参差不齐。特别是刚入职的律师缺乏工作经验,对当地的情况不了解,解决矛盾纠纷能力不足。

  2. 村居法律顾问的服务时间不能有效保障。业绩、信誉等较好的律师虽然在专业技能、素质、职业操守方面能力较强,但他们的主要精力放在业务工作,有时因不能妥善解决时间冲突问题,导致法律服务时间不足、服务工作不到位,不能及时处理其所签约辖区内的法律事务的现象比较普遍。部分安排年轻实习律师甚至律师助理帮助处理,效果受到影响。

  3. 村(居)法律顾问考核制度不完善,退出机制缺失。目前,法律顾问的考核主要停留在量化标准上,比如解答咨询量、法制讲座、进村现场解答问题时间等,虽然也引入了村委会和村民的考核,但主观性随意性较强。法律顾问退出标准过于模糊,致使法律顾问退出的唯一原因或者主要原因是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也致使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过程中不能吐故纳新。法律顾问对工作的交接没有统一的规定,不能保证数据资料的完整,影响下一步工作进行。

  4. 村居法律顾问律师工作报酬标准偏低且发放不及时。全省给予村居法律顾问的报酬不统一,与当地村(居)委的经济收入情况和对工作的重视程度相关,且明显远低于律师正常工作收入,部分村(居)因为考核、财务制度等原因,工作补贴发放不及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积极性。

   为更有效地持续推进村(居)法律服务,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尽快制定并颁布村居法律顾问指南。相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制定并颁布统一的村(居)法律顾问的指南,就村居法律顾问的准入、工作内容、考核、监督、激励、补贴、退出等做出规范,在推荐顾问律师时,不仅要对职业资格进行审查,还要对顾问律师综合素质进行评判。加强对律师的思想政治、专业知识、专业技能、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从事法律顾问的律师不仅要具备日常法律服务、诉讼代理业务等专业素养,还应对村居层面法律事务比较熟悉,具有不断学习、善于沟通以及较强的应变和处理基层复杂法律问题的综合能力。

  二是加大村居法律服务的经费保障和投入。将村居法律顾问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不断提高补贴标准,督促各地及时开展考核并发放补贴,把是否及时、足额发放补贴作为综治考评“一村(居)一律师”工作考核指标,推动各地认真抓好村居律师补贴、“以案定补”补贴的及时、足额发放,激发工作热情,为持续有效推进村(居)法律服务打牢基础。积极完善“法润民生”群建设,推进平台共建,引入智能回复等大数据服务,减少因重复回复带来的大量工作量。

  三是研究出台参与村(居)法律顾问的激励政策。将村居法律顾问制度放在法治江苏、基层治理的高度,研究律所、律师以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士和“法律明白人”参与基层法律顾问工作的激励政策,有关职能部门可设立专门奖项,激励和引导律所和律师积极参与这项工作,让优秀律师愿意深入基层,主动为老百姓进行法律服务。在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设立村居法律顾问后援团,由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律师、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专家学者组成,对于涉及到规划、村建、拆迁、环保等专业性难题时,由专家会商,形成统一的处理意见,促进辖区内公平公正解决问题。而对于常见的类案处理,采取工作指引或指导案例的方式处理。结合无讼村居建设,在镇(街道、乡)建立人民法庭、人大代表、司法所、政府代表参加的村居法律顾问考核委员会,将案件诉讼量、矛盾纠纷调处数量、涉访调处数量作为村居法律顾问重点考核内容,对辖区内的村居法律顾问工作进行考核。

四是积极引入为村(居)治理服务的民非组织。村居层面的法律问题通常具有综合性,一些具有多年基层治理工作经验的党政干部、司法工作者、村(居)委会主任等对于村居治理有很好的实践经验,但却缺乏一定的法律知识。建议在经济相对较好地区,积极引导建立民非组织,在村(居)法律顾问的指导下,将法制宣传、矛盾纠纷排查等纳入民非组织的工作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