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视察报告
发布时间:2018-12-20 16:46 来源: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高质量推进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市政协将“视察残疾人康复工作”列入年度委员视察计划。今年8月,市政协社会法制委组织部分政协常委、委员走访相关部门、残疾人康复机构和残疾人家庭,面对面了解残疾人康复情况,征求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建议。9月6日,市政协分管主席带队视察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察看了海陵区星宝贝孤独症儿童康复中心、城西街道残疾人之家、市残疾儿童康复培育中心运行情况,观看了残疾人工作专题片,听取了市残联及人社局、财政局、卫计委部门负责人相关情况介绍,开展了座谈协商。杨芙蓉、邹晶、唐小林等委员作协商发言,杨世民、冯亚强、丁旭等委员作书面发言。现将视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市残联的积极作为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一是注重系统谋划,形成较为完备的工作体系。特别是去年印发的《泰州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分类别提出了康复服务项目,设计了康复服务流程,成立了专家技术指导组,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纵深推进提供了政策支撑和保障。二是注重统筹推进,形成多措并举的工作格局。充分挖掘社会资源,吸引了一批社会办的残疾康复机构,公办、公办民营、民营等“三驾齐驱”的服务供给,基本满足了残疾康复服务需求。加大了幸福家园建设和家庭无障碍改造力度,机构康复、社区康复、家庭康复等“三位一体”的立体化康复,互为补充、互相促进,初步构建起链条式全程残疾人康复服务模式。三是注重特色打造,形成有影响力的工作品牌。持续开展的“聆听行动”、“社区光明行”、“一站式”适配服务等,为更多的听力残疾、视力残疾、肢体残疾人和残疾家庭送去关怀和温暖,提高了生活自理能力及社会适应能力,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二、存在问题
对照残疾人美好生活的需要,对标市委五届五次全会“彰显发展温度,在增进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的民生福祉上交好答卷”的部署要求,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残疾人康复服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残疾人康复机构,尤其是民营机构康复场地有限、康复器材比较简单、管理不规范、服务不到位。一些依靠上级拨款或为创建省级卫生示范村建成的村(社区)残疾人康复站,因资金、人员不能到位而形同虚设,存在“空心化”现象。康复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很多非专业出生,且流动性强、在岗接受培训少,近三年参加省级培训的残疾人康复从业人员125人,绝大多数来自公立医疗机构和公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二是残疾人康复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康复评估机制不科学,我市残疾人康复评估大都停留在自我评价层面,未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难以保证康复质量和效果。医保支持力度不够,市人社、残联等五部门于2012年下发了《关于将部分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实施办法》,但报销项目偏少。残疾康复补贴标准偏低,比如主城区残疾康复补贴标准仍为2007年的,五项残疾类别中只有听障和智障标准2017年作了微调,近年来物价、人工、房租等费用大幅上涨,残疾人康复机构为了生存势必压减在技能提升、设备更新添置等方面的资金支出,难以保证康复工作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是残疾人康复工作合力有待进一步增强。从外地情况看,连云港、绍兴等地残疾人康复机构基本都取得卫生医疗或教育资质,我市民营残疾人康复机构基本未取得卫生医疗资质,导致一些康复项目进不了医保的范围。部分职能部门、康复机构、残疾人家庭对国务院2017年发布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甚了解,对所承担的职能、应尽的职责、享受的权利不太清楚,合力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氛围还不浓厚。
三、几点建议
残疾人是特殊的社会群体,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提升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建议:
(一)加大《条例》的宣传落实力度。《条例》的公布实施,为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提供了法治保障。一方面,要深入解读。建议市残联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社会依法加强残疾预防、发展残疾人康复事业的意识。另一方面,要明确职责。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准确把握《条例》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的基础上,厘清工作职责,找准自身定位,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强化残疾人康复政策的引导力度。今年7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文件,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象范围、救助内容、工作流程、经费结算等进行了明确,并强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建议市政府相关部门对我市现有残疾人康复政策进行梳理,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政策激励的导向作用。要加大医保支持力度,动态调整医保项目,将更多的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医疗保障范围。要扩大残疾人康复救助范围,根据《泰州市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相关部门要做好出生缺陷的宣传和疾病筛查的康复保障,将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的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高苯丙氨酸血症和先天性肾上腺皮脂增生症纳入儿童康复救助范围,同时将处于空白区的15—17岁残疾人纳入救助范围。要建立经费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不断加大残疾人康复补助力度,吸引社会力量深入参与。对因残致贫家庭,在享受低保的基础上,逐步享受医疗、康复、住房、教育等方面的专项救助。
(三)加强残疾人康复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残疾人康复专业人才,是高质量推进康复工作的关键因素。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与高校对接,定向培养、储备一批残疾人康复专业技术人才,建立残疾人康复从业人员在岗培训、考核激励、职称晋升等机制,不断提升残疾人康复岗位的吸引力。要通过专题培训、分批轮训、现场观摩等途径,帮助残疾人康复从业人员提高操作技能。要加大残疾人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在岗培训考核比重,引导残疾人康复机构创造机会让从业人员参加专业培训和学术交流。要逐步提高残疾康复人员的经济待遇与社会地位,不断优化和稳定残疾康复专业队伍。要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通过培育各类志愿助残项目,建立基层志愿助残阵地,加强助残志愿者服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助残服务质量和专业化水平。
(四)完善残疾人康复工作运行机制。今年2月,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到2020年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100%享受康复服务,将做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加强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等作为重点任务进行了分解,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市残联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共同商议残疾人康复工作事宜,研究提出推进的思路和举措,扎实推进既定各项目标任务。要建立部门信息共享联动机制,残联、人社、民政、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最大限度地发挥信息资源的作用,比如卫生计生部门或指定相关专业技术机构——承担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市妇保所筛查中心,定期将残疾和患有致残性疾病的未成年人信息,及时与残联共享,共同实施早期干预。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及早核准办理医疗资质和教育资质,不断提高康复机构的层次和水平。要加强工作指导,组织残疾人精准康复专家技术指导组成员经常性深入残疾人康复机构、村(社区)康复点,帮助解决残疾人康复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稳妥化解村(社区)残疾人康复站“空心化”运转的现象,积极培植市(区)级和村(社区)级残疾人康复示范点,以点带面推动全市残疾人精准康复工作的深入开展。要建立科学评估机制,各市(区)建立(指定)专门评估机构或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加强残疾儿童康复前、中及康复效果的评估,为判定残疾等级、制定康复计划、判断康复疗效、修正训练计划等提供参考,保证残疾康复的质量和效果。
(五)推进市级公立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条例》规定政府要整合资源、合理布局,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为残疾人提供综合性的康复服务。目前,我市21家残疾人康复机构,公办机构只有2家,且地市层面没有公办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市残疾人康复中心早已成立,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真正运转,建议加快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实体化运作,真正让康复中心成为我市残疾人康复的重要场所。随着社会节奏的不断加快,精神残疾的发病率逐年提升,在精神残疾康复方面,建议市政府相关部门加快市第五人民医院的规划、建设进程,加大精神残疾康复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尽早为我市精神残疾患者提供便捷、优质的康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