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3-12-27 11:29 来源:政协办

调研情况: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目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达到2亿人左右,包括个体经营、非全日制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等。虽然当前我国就业形势总体稳定,但结构性问题突出,在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下,叠加国内疫情持续反复,就业形势面临多重困难和挑战,与此同时,新就业形态飞速发展,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数量高速增长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群体,灵活就业“蓄水池”作用愈发明显。

问题分析:

但现有传统就业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制度在灵活就业领域仍无法完全适配。调查显示,江苏省灵活就业人数仅占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14%左右,以收入相对较高的快递行业为例,职工参保率最高的基本养老保险也只有53%,工伤保险参保率不足50%。究其原因,一是政策法规不健全,导致保障范围窄、人员参保率较低;二是制度设计待完善,导致弱势群体保障水平不高、抗风险能力较弱;三是社保维权渠道狭窄,导致人员实际获得感不强。

具体建议:

为此,建议加快构建针对灵活就业人群的社会保障体系,以更加适合灵活就业人员需求,让灵活就业更有保障。

一是探索适合灵活就业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在传统的标准劳动关系、非标准劳动关系“二分法”的基础上,探索“三分法”,即将灵活就业这一新型用工关系归属于非标准劳动关系,并加以补充和完善,优化灵活用工劳动关系判定标准,将灵活就业者纳入新的劳动保护制度,更好地推动灵活用工行业合规发展。

二是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制度。降低灵活就业社保缴费工资基数,适当调整缴费比率,让更多人愿意缴、缴得起。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灵活就业群体中困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财政全额补助,实现困难人员应保尽保。政府试点开通从业者单方缴纳失业保险的便捷通道,运用互联网技术提高对从业者失业数据统计、原因追溯,有针对性地发布适当的就业引导措施,加固失业的风险规避屏障。鼓励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失业保险,鼓励新业态平台对其平台从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予以补助。

三是深入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是基于传统用工方式设计出来的,很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由于没有与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无法被纳入制度保障范围,致使其遭遇职业伤害时,会发生保障不足或没有保障等问题。要逐步将新业态灵活就业群体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建立适合该群体的参保和缴费机制。针对工伤调查取证难、认定难等问题,实施工作时间段负责制及工作时间段网络实时追踪制以明晰从业者意外受损程度,企业对其工作时间段发生的工伤负责以网络追踪的实况进行工伤层级认定。

四是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帮扶力度。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及时按规定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有针对性地为面临贫困风险的灵活就业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将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租赁保障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组织重点灵活就业群体建会入会,推动工会开展行业集体协商、促进劳动报酬合理增长、赠送商业保险等活动。打造多种形式“零工驿站”,进一步提高灵活就业人员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