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近地面臭氧污染防治工作的问题和建议
发布时间:2023-12-31 10:49 来源:政协办每年9月16日是国际臭氧层保护日,臭氧是地球大气中重要的气体,90%的臭氧在平流层中,通过吸收太阳光中波长300微米以下的紫外线来保护地球生物免受短波紫外线的伤害,被称之为“有益臭氧”;剩余10%的臭氧分布在对流层中,由于具有强氧化性和植物毒性,严重威胁人体健康和农作物生长,被称之为“有害臭氧”,也称为“近地面臭氧”。近地面臭氧是由人类活动排放产生的氮氧化物(NOx)与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前体物在太阳光照射下,经复杂的光化学反应产生的二次污染物,被认为是全球性的主要大气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空气质量、生态系统甚至全球气候变化都有重要影响。有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臭氧长期和短期暴露导致的过早死亡人数较2013年分别上升49%和51%。2022年,江苏省臭氧浓度为176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5.4%,臭氧超标天数为54天,同比增加14天,占总超标天数的77.3%,臭氧污染成为江苏省空气质量改善最明显的短板问题。2023年9月15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联合中央气象台、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攻关联合中心以及东北、华南、西南、西北、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和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开展9月下半月全国空气质量预报会商,结果显示,全国大部分区域首要污染物均为臭氧,部分城市地区还较为严重。但调研发现,我国臭氧污染防治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如污染治理重视程度不够、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有待细化、联防联治工作机制不健全、防治专业人才严重缺乏、污染源监测监管体系不完善等,秋冬季期间是臭氧污染治理的关键时期,相关问题亟待重视。
一、存在问题
(一)臭氧污染防治政策法规有待进一步细化。目前,我国出台的涉及臭氧污染治理的政策法规还不健全,相较于细颗粒物(PM2.5)污染防治监督执法,臭氧污染防治工作行业治理效果不佳、监督执行力度偏小。如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仅提及臭氧污染前体物防治,关于臭氧污染的系统效应和城市臭氧污染防治等缺少针对性的法律保障。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相关要义,亟需法律形式固定下来。2022年,生态环境部先后制定印刷、玻璃、矿物棉和石灰、电石等四个行业的NOx和VOCs的排放标准,但是近地面臭氧污染来自于自然源和人为源,涉及人类社会活动各方面,其他相关行业的臭氧污染防治标准有待建立健全。
(二)部分地区臭氧防治工作机制存不足。虽然我国不少城市已提出了具体的臭氧控制目标,一些城市还发布了臭氧高峰季专项行动方案。但从各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情况来看,现阶段臭氧污染治理仍存在综合防治水平不高、重点行业深度治理不实等问题。部分地区尚无成型的臭氧防治思路和应对措施,多是以传统经验模式简单开展前体物防控,未充分整合生态环境、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力量制定精细化治理方案,有的甚至缺少臭氧污染应急预案,联防联控信息沟通不畅、任务传达不到位,各自为战、事倍功半的事情时有发生。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重点行业VOCs、NOx综合治理以及深化交通污染治理等方面协同监管不够,尤其是城市群、都市圈建设推进过程中活性炭治理设施、餐饮油烟等专项治理跟进不到位,行业主管部门执法处罚力度疲软,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不足,臭氧污染防治明显落后于生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进程。此外,臭氧污染防治专业性较强,相关部门的臭氧污染防治工作人员经验和知识储备不足,对一些问题的分析、研判、预警达不到精准防控治理要求。企业负责人、基层网格人员的臭氧污染防治培训也明显缺失,亟需建设涵盖气象、环境科学、大气物理、统计学的联防联治专业队伍。
(三)部分地区污染源监测监管体系不完善。部分城市虽已初步建设立体监测系统,但相关监测网络布设维度和尺度不够,VOCs浓度及组分监测大多集中在地级市,未向下纵深拓展到县级市,县级城市作为管控政策实际落实单位,在缺少VOCs实时在线监测数据的情况下很难做到精准管控,不能满足当前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需求。以长三角区域为例,大部分区域属于VOCs控制型,而臭氧治理的关键点集中在VOCs减排,但是在实际减排过程中发现,臭氧的VOCs前体物来源复杂、种类繁多、活性差异大,且臭氧的化学生成机制复杂,与前体物的关系呈非线性,不合理的减排反而可能导致局地臭氧污染的加重,精准控制有一定难度。目前,我国建成的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站点呈现东多西少的空间分布格局,部分监测点空间代表性较差,有的站点设置在城市公园内部,植被释放的自然源VOCs、站点绿地除草作业等都对污染物浓度有较大影响,不能代表该地区整体大气环境质量。此外,各类在线监测、用电监控等监测网络建设进度相对滞后、覆盖面小,无法为实时精准管控提供足够支撑。
二、有关建议
(一)健全细化臭氧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标准。结合现阶段臭氧防治存在的问题,加强顶层设计,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化相关指导意见,明确臭氧防治重点行业执行标准,统一执法依据,做好制度保障。进一步加强臭氧污染前体物标准体系建设,研究推进相关排放标准、产品标准、环保规范等制定完善。如建立健全低(无)VOCs含量产品标识制度,加强对相关产品含量限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修)订一批涉VOCs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着力解决石化、化工、仓储、制药、农药等行业储罐、装卸、敞开液面、管线泄漏、工艺过程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联合开展绿色技术规范课题研究和调研分析,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清洁原料替代,从源头减少产生量、从过程减少泄漏量、从末端减少排放量。
(二)多措并举提升各地臭氧防治工作成效。建立健全国家指导、地方担责、科学有效的协同治理工作机制。国家或省级相关部门加强实地调研,梳理总结臭氧污染较重的相关省市预案处置先进经验,优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启动标准及应急响应措施,持续推进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推动企业加强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 实行应急减排清单标准化管理。督促各地 聚焦秋冬季攻坚重点任务,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联合住建、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组建专门队伍,深化“线上+线下”两个战场工作模式,完善上下联动、同向发力的工作机制,优化部、省、市三级联动措施,精准开展监督执法。对臭氧污染防治短板弱项以及共性问题,及时开展“回头看”,通过送政策、送技术、送服务等方式促进整改提升。
(三)加强监测监控能力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国家层面统筹完善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布设,结合臭氧监测情况,加快推进县乡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建设,基本实现乡镇全覆盖。加强臭氧相关监测网络日常运维和质量管理,指导各地聚焦重点时段、重点场所配齐针对性监测设备,充分利用走航监测车、无人机、在线监控等非现场执法手段,加强日常督查和执法检查。积极培养和引进气象、环境、统计、系统开发等领域专业人才,充分运用各类站点监测数据进行综合研判、事中跟踪、事后评估,开展深入分析研究和溯源解析,制定科学有序深度减排措施。组建联防联治专业工作队伍,强化与科研院校、行业协会等合作,定期举办高层级业务培训交流,不断提高防治人员知识储备水平和实践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