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泰州市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6-03-01 17:54 来源:泰州市政协

 (2008年7月24日政协泰州市第三届委员会第六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泰州市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及无党派人士,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国家和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市政协内部刊物,向市委、市政府反映重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为党和政府建立健全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应抓住重点,体现特色,真实准确,讲求时效。

第五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政协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重点联系本界别群众,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察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六条 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市政协办公室、研究室和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职责。在政协组织的会议、视察、调研等活动中,要有组织、有重点地收集和整理可供市委、市政府决策参考的重要情况、意见和建议。委员在视察、调研中形成的某些单项意见和建议,时效性强的意见和建议,不宜归入视察、调研报告或在视察、调研报告中未能充分反映的重要意见和建议等,都可作为信息反映。建立信息员制度,聘请若干市政协委员和有关人士为市政协信息员。各专门委员会要明确专人从事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七条 积极为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有关人民团体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提供服务,充分发挥他们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中的作用。

第八条 加强与各市(区)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联系,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并加强与他们的协作交流。

第九条 维护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及无党派人士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民主权利。

第十条 市政协机关设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专门工作机构,负责信息的收集、编辑、报送、反馈,以及有关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市政协办公室主办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内部刊物《社情民意》简报。简报根据内容,采取普报和专报两种方式,报送市委、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同志;涉及全国和全省性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报送全国政协办公厅和省政协研究室。

第十二条 建立专门的信息网络,以保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传递渠道畅通、安全、快捷,为政协信息提供和受用双方之间的联系创造便利的条件。

第十三条 重视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队伍建设。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实政协信息工作队伍,加强信息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信息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提高素质,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判断力,善于发现、筛选、精编信息。明确工作程序,讲求编报时效。

第十四条 定期通报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情况,适时召开全市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会议,总结交流,表彰先进,推动工作。

第十五条 加强对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宣传。对一些适于公开报道的信息,要组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泰州政协》杂志、市政协网站要设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栏目。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