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泰州市委员会委员视察与调研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6-03-01 17:53 来源:泰州市政协

 (1997年6月26日政协泰州市第一届委员会第四次常委会议通过,2006年5月25日政协泰州市第二届委员会第二十二次常委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泰州市政协委员调研和视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泰州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视察、调研作为人民政协的基础性工作,是委员深入实际、联系群众、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学习提高的重要方式,是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渠道,是密切同社会各界联系,加强党派、界别之间合作共事的重要途径,是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视察、调研工作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基层,了解实情,提出意见和建议,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泰州服务。

第四条 视察、调研应根据政协全委会、常委会、主席会议确定的任务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选题。每年视察、调研课题的确定,先由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并征求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协调,提请主席会议审定后,由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 参加人员的确定,可根据视察、调研的内容以及小型、专项的原则,由专门委员会提名,报经秘书长审定。政协委员每年至少应参加一次视察或调研活动。

第六条 视察、调研的正副组长,可以由政协正副主席、正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担任。与民主党派共同组织调研、视察活动,也可以由民主党派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视察、调研要注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根据课题需要选定地点和单位,并注意兼顾全面,不仅要看成绩和先进,更要了解困难和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特别是基层群众的呼声和意见。

第八条 视察和调研活动必须事先做好充分准备,与民主党派或各市(区)政协联合组织的调研,则必须与民主党派负责人或各市(区)政协领导共同协商活动计划,然后报秘书长审定,并提前将活动的目的、内容和日常安排等通知委员。

第九条 视察、调研结束后,可邀请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同委员交换意见,并写出报告,亦可视情分别以提案、建议案或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报送市委、市政府或有关部门。

第十条 提案、建议案送出后,办公室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要根据领导指示,跟踪了解承办部门的办理情况,并督促承办部门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市政协委员应积极参加视察和调研,要按照日程参加各项活动,遵守有关规定,认真了解情况,深入思考和研究问题,积极发表意见,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视察、调研活动视情邀请新闻单位派记者采访报道。

第十三条 本条例经市政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